吉市公指挥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派出所:
现将《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市局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户口清理整顿。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从即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对2005年以来不需审批、派出所有权直接办理的各类出生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返籍落户、复转军人落户和刑满释放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手续进行全面复查,在复查工作中,要严格审查落户证件,遵循政策依据,追踪信息源头,逐一进行甄别,核准各项登记信息,确保登记迁移户口信息的准确、真实,对查证的虚假户口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纠正或注销。
二、严格户口登记管理。户口登记部门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时,要在严格执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政策的同时,认真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核准出生婴儿父母身份信息。对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派出所要凭据《亲子鉴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真开展走访调查,确保出生婴儿(除父母双方均为军人或出国定居人员及收养弃婴外)一律随亲生父母登记落户,严禁随意将出生婴儿单独立户或登记在其他关系人户内。在办理省外大中专毕业生返籍落户、复转军人落户和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时,要首先进行网上迁移信息和原始注销户口信息的核查比对,确保省外迁入人员和恢复户口人员与原始登记信息一致。
三、强化网上数据核查。 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有效发挥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实时监控功能,对异常业务数据进行及时分析跟踪,对家庭户内登记人口较多、户内人员非直系亲属或关系不清、登记信息存在逻辑错误、虚拟登记住址,特别是一户内空挂多名出生婴儿的异常户口要逐户逐人进行核查。二要加强人像比对系统功能的应用,要将排查出的人口信息人像数据进行全面交叉比对,对可疑数据全面分析排查。
四、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市局对外公布了全市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各地要建立线索转递核查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户口问题和线索要逐一建档,认真核查、积极反馈。凡发现对群众举报投诉推诿、压案不查或纵容包庇涉案人员的,一律严肃处理。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立即传达到所有户籍派出所和全体户籍民警,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申慱亚洲官方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强化监管机制,有效杜绝户口登记中“错、重、假”等户口问题,确保户口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户籍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户口登记、调查和审核职责
(一)户籍内勤民警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户籍内勤民警要在确保办理户口登记业务符合政策规定、留存手续齐备、遵守程序时限的基础上,对需实地走访调查的户口登记业务及时向社区民警移交,每周要将户口登记增加和减少人员信息向社区民警通报。
(二)社区民警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调查责任。社区民警要对户籍内勤民警移交的申报审批户口业务,按规定时限将调查结果形成专门材料反馈户籍内勤民警。同时,对户口登记增加和减少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进行入户调查和登记管理,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派出所所长报告。
(三)派出所所长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审核责任。派出所所长要及时审核各类户口申报业务,每周要对本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同时,每月要将本所办理的出生户口登记信息审核后向辖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户口登记增加和减少人员信息向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通报。
二、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要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检查和管理责任。每月要对派出所(包括办理户口登记业务的林业派出所)办理的出生登记、市外迁入等户口登记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同时,要将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备案。
三、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每季度要对全市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负监督和指导责任。每季度要按照各县(市)区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总量的30%比例进行抽查,对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民族、补录户口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四、督察、法制等部门要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执法检查
督察、法制等部门要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范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五、对违规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负有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职责的民警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认真落实“谁调查、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防止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市局户政管理支队负责解释